(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文俊与王旻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俊,王旻雁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周文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谭追来,上海市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旻雁,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文俊与被告王旻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