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卫生局与占昌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卫生局,占昌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164号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西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吴云昉,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纪元,男,平湖市卫生监督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善芳,女,平湖市卫生监督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占昌礼,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结果是:对占昌礼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本院于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金良审 判 员 张雷平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