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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要法金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杨利梅诉陈锦成离婚纠纷判决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要法金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陈海斌,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原告杨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6月22日在双方彼此了解沟通不够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有子女。婚后被告的本性就暴露无遗,由于被告婚前的脚跌伤,腿脚不便,婚后被告没有参加工作。长期好食懒做,吸烟喝酒、赌博。整天无钱就找原告无理取闹,还大打出手。原告在金利的五金厂打工期间,被告拿刀恐吓。对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无法忍受。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后,原告于2012年1月27日(年初五)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由于双方婚前的基础差,婚后了解不深,加上草率成婚,婚后不合,被告好食懒做,吸烟喝酒、赌博。且因生理上缺陷,导致夫妻生活不协调。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XX没有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至2011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有子女。2013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自2011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好食懒做,吸烟喝酒又赌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还称于2012年1月27日(年初五)因外出打工而与被告开始分居。由于是因工作关系而致夫妻分开居住,也不能认定是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况且,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和辩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海球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咏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