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82-4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喻惠生。被执行人杨志军。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做出(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健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志军在执行通知送达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杨志军个人存款55000元,已于2013年12月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健。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记书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