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4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杏花与高峰同居关系忻产纠纷一审查封杭州房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425-2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置办的不动产,及被告高某名下的不动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9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亚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