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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与南京乡村大世界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南京乡村大世界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倪志品,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乡村大世界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南京乡村大世界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