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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5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汉飞工贸公司与李治安、黄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汉飞工贸公司,李治安,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502-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汉飞工贸公司,住宝鸡市卧龙寺陈仓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被执行人李治安,男,汉族,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日生,住宝鸡市宝福路。被执行人黄娟,女,汉族,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八日生,宝鸡市中心医院职工,住宝鸡市火炬路太金家园。本院执行的宝鸡市新汉飞工贸公司与李治安、黄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441.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