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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蜀刑初字第004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傅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获取了境外赌博网站“诚信在线”的代理资格,占有10%-30%的股份,并通过占股分成牟利。后王某发展了许某、李某等多名会员参赌,接受投注。许某多次利用王某提供的会员账号在其位于本市蜀山区万科金色名郡小区1栋2302室的住处,登陆“诚信在线”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李某通过王某提供的会员账号,进行网络赌博,所涉赌资达11.76万元。2013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赌资18万元。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计29.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查扣的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倪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从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