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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杨爱军与程富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军,程富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杨爱军,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武宁,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系杨爱军之父。被申请人程富元,男,陕西省长武县人,住长武县地掌乡程梁村。申请人杨爱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富元所有的陕D981**号长城牌轻普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富元所有的陕D981**号长城牌轻普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