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赞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赞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群众,农民。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刑诉字(2013)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赞皇县院头村步步高电器门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许进保钱江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为2275元。2、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赞皇县院头村曲曲窗帘门市旁边,盗窃被害人武文延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为36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以盗窃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认不讳;且有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被盗摩托车照片;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前科证明;赞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许进保、武文延的陈述;证人武建军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所盗摩托车在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赵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