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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庆怀,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大志,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