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巍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金晓红与蔡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红,蔡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587号原告:金晓红。委托代理人:王晓凌。被告:蔡祝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红与被告蔡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0元,由原告金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凌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