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9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2月20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刑检诉字(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崔建(另案处理)、陈炜(另案处理)开车窜至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一组公路边,盗割HYA400*2*0.4型通信电缆线110米,钢绞线2条110米,以2000元价格卖给刘四伟(另案处理),王某分得赃款600元。经鉴定:盗割以上电缆线及钢绞线价值6194元。2、2011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左永(另案处理)、崔建(另案处理)、陈炜(另案处理)、小雪(在逃)开车窜至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六组东侧路边,盗割HYA200*2*0.5型通信电缆线1条450米,HYA200*2*0.4型通信电缆线1条450米,HYA200*2*0.4型通信电缆线2条各450米,钢绞线1条500米,以6000元卖给刘四伟(另案处理),王某分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盗割以上电缆线及钢绞线价值484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负责望风,没有实施盗割的行为。愿意退赃,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崔建(另案处理)、陈炜(另案处理)开车窜至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一组公路边,盗割HYA400*2*0.4型通信电缆线110米,钢绞线2条110米,以2000元价格卖给刘四伟(另案处理),王某分得赃款600元。经鉴定:盗割以上电缆线及钢绞线价值6194元。2、2011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左永(另案处理)、崔建(另案处理)、陈炜(另案处理)、小雪(在逃)开车窜至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六组东侧路边,盗割HYA200*2*0.5型通信电缆线1条450米,HYA200*2*0.4型通信电缆线1条450米,HYA200*2*0.4型通信电缆线2条各450米,钢绞线1条500米,以6000元卖给刘四伟(另案处理),王某分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盗割以上电缆线及钢绞线价值48498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退赔了犯罪所得1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1年12月18日被盗HYA400*2*0.4通信电缆110米、钢绞线1条鉴定价格为6194元(通信线路更换材料费用)+205.16元(维修等其他费用)=6399.16元。2011年12月22日被盗HYA400*2*0.5通信电缆450米、HYA200*2*0.4通信电缆450米、HYA100*2*0.4通信电缆900米、钢绞线500米鉴定价格为48498(通信线路更换材料费用)+1998.99元(维修等其他费用)=50496.99元。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表、抓捕破案经过,证实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3、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明涛列为逃犯情况。5、凤翔县公安局证明三份,证实同案被告人左永、崔建、陈炜、“小雪”等另案处理情况以及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情况。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证明,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架设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一组公路西边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被盗,造成长青镇高咀头村八、九、十组,马道口村一组、四组共计240户固定电话无法使用,十多户网线用户网络中断,线路中断时间48小时的损失情况。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证明,证实2011年12月22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团结机房至团结村通信电缆在慕仪镇团结村六组被盗,共造成凤朝、团结两村500余部固定电话无法使用,100余户宽带用户网络中断,中断时间70小时的损失情况。8、凤翔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本案被盗电缆线价值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王某。9、同案犯左永对被告人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左永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某就是与其共同盗割通信电缆线的“涛涛”。10、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以及同案犯崔建、陈炜、左永对两次盗割通信电缆线现场的指认及公安机关拍照情况。11、被告人王某对同案犯崔建、陈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辨认出崔建是实施犯罪时具体分工的人,陈炜是负责开车的人。1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被盗单位凤翔电信电缆线被盗时间、造成损失以及维护员报案情况。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被盗单位陈仓电信电缆线被盗时间、造成损失以及员工报案情况。14、同案犯左永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伙同左永、崔建、陈炜、小薛五人于2011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盗割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六组通信电缆以及变卖的情况。15、同案犯崔建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伙同崔建、陈炜三人以及左永、崔建、陈炜、小薛五人先后于2011年12月的两天晚上分别盗割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附近以及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六组通信电缆及变卖的情况。16、同案犯陈炜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伙同崔建、陈炜三人以及左永、崔建、陈炜、小薛五人先后于2011年12月的两天晚上分别盗割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附近以及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六组通信电缆及变卖的情况。17、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伙同崔建、陈炜三人以及左永、崔建、陈炜、小薛五人分工先后于2011年12月的两天晚上分别盗割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附近以及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六组通信电缆并变卖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通信电缆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蒲鹏飞审 判 员 封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