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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7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方立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强,青岛热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758-1号申请执行人方立强,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热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肖青,总经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热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立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热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