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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8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北京回龙观盛世通源商贸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北京回龙观盛世通源商贸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8774号原告陈秀萍,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回龙观盛世通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大库6-17、18号。法定代表人苟占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与被告北京回龙观盛世通源商贸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陈秀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屈宝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