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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朱文英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海水。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