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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程某甲申请宣告崔运娟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崔运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程某甲,男,200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解广娥,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崔运娟,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程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崔运娟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崔运娟系申请人程某甲的母亲。2008年9月3日申请人之父程某乙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于次年腊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崔运娟为失踪人。经查,崔运娟,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娘门系滕州市。2001年9月11日崔运娟与某某镇某甲村村民程某乙登记结婚,于2002年8月9日生育一子即申请人程某甲。程某乙于2008年9月3日病故,被申请人崔运娟于2009年12月又于某某镇某乙村赵某某登记结婚。2010年9月被申请人崔运娟因与赵某某产生矛盾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6月29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崔运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崔运娟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人之父程某乙的注销户口报告单、滕州市某某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滕州市某某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崔运娟自2010年9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3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经本院公告,亦未有崔运娟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崔运娟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程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崔运娟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崔运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