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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常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53号原告常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