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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行终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谭新华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谭新华,谭梅英,谭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行终字第0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文忠。委托代理人王士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新华,居民。原审第三人谭梅英,居民。原审第三人谭新平,居民。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下称双庄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谭新华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忠、王士清,被上诉人谭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双庄镇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庄镇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双庄镇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双庄镇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