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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杨某,女,农民,住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被告吕某,男,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