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清河区繁荣路电厂X号楼X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雅苑X座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