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东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东海与陈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海,陈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张东海。被告陈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海与被告陈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东海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