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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吴延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吴延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李玉兰,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吴延亭,男,29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吴延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对被告吴延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祥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