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欧甲姬、李嘉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欧甲姬,李嘉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601、602、618号房,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600000013015。负责人谭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婉珊,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甲姬,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革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灿,男,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甲姬、李嘉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天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8549.45元予欧甲姬;二、驳回欧甲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欧甲姬已预交),由欧甲姬负担106.13元,由李嘉灿负担1131.87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予欧甲姬,原审法院不另作收退。上诉人天平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欧甲姬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导致腓骨下段骨折,鉴定机构以粤鉴协的指导意见评定其属于十级伤残,明显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准则》的规定,粤鉴协并非立法机关,其出具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伤残程度的依据。二、鉴定机构直接套用粤鉴协的意见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准则》关于腓骨骨折伤残的评定规则。《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准则》以腓骨骨折影响肢体功能丧失的程度来鉴定伤残等级,但本案鉴定机构并非以检查伤者的关节活动度来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程度,而直接套用地方性的指导意见,明显违反上一级机关出具的准则,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伤残等级的依据。综上,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一、改判天平保险公司向欧甲姬赔偿80413.42元;二、上诉费用由欧甲姬负担。被上诉人欧甲姬答辩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伤残的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李嘉灿答辩称,对天平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异议。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原审诉讼中,欧甲姬提供其在一审诉讼前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得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认定欧甲姬左手拇指指间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达十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丧失87%,达十级伤残。天平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天平保险公司的意见,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欧甲姬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欧甲姬的主要损伤为左拇指指间关节脱位、左腓骨远端骨折等,经过治疗后左手丧失功能13.20%,相当于双手丧失功能6.60%,左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影响左下肢负重及行走功能,并据此认定欧甲姬左拇指损伤致左手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左腓骨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其余损伤不构成残。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作如下分析审查:原审法院采纳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欧甲姬伤残程度的依据是否正确。欧甲姬在提起原审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天平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已采纳其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欧甲姬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该鉴定机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及欧甲姬受伤的情况,以及病历资料记载的欧甲姬的治疗、诊断情况,结合法医临床检验,得出欧甲姬左侧拇指关节活动度及左踝关节活动度,并根据审阅有关影像片反映的伤情,最终得出欧甲姬左手丧失功能13.20%,左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影响左下肢负重及行走功能的结论,并结合相关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上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完整、科学,与欧甲姬自行委托鉴定所得鉴定结果基本相符,原审法院据此采纳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欧甲姬伤残等级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天平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0元(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徐 活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