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飞,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赵鹏飞被告:陈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与被告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飞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鹏飞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鹏飞撤回对被告陈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赵鹏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