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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飞,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赵鹏飞被告:陈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与被告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飞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鹏飞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鹏飞撤回对被告陈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赵鹏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