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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遂宁市瑜新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祥发织布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市瑜新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祥发织布厂,张成良,庞诉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5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德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向东。被告遂宁市瑜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天星坝创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成良。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祥发织布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力量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成良。被告张成良。被告庞诉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四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调解事宜,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弘卫代理审判员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