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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鄯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胜高与仝天强劳务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高,仝天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鄯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李胜高,现住鄯善县。被告仝天强,现住鄯善县。原告李胜高诉被告仝天强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伟独任审理。庭前,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仝天强已履行完毕,原告李胜高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高承担。代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