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鄯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胜高与仝天强劳务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高,仝天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鄯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李胜高,现住鄯善县。被告仝天强,现住鄯善县。原告李胜高诉被告仝天强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伟独任审理。庭前,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仝天强已履行完毕,原告李胜高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高承担。代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