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徐州金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刘开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刘开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徐州金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蓓,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姚卫晶,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开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徐州金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开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元,由原告徐州金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