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中铧与曹启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铧,曹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曹中铧被执行人曹启平上列当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8日审结,该案(2005)邹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曹启平在你处工资收入10000元给付申请人曹中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