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高江平与樵森科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平,樵森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6号原告高江平,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樵森科,男,汉族,28岁。原告高江平与被告樵森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江平诉称,2013年5月7日起托被告给其办理信用卡,被告向其收取1万元作为服务费,并给其出具了收条。后被告告知其光大银行的信用卡未办成,又说帮其办理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但是被告一直拖着未办理。其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信用卡并未办理,也不退还其所交的费用。后来被告干脆避而不见,其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高江平提供被告樵森科的住址为西安市未央区豪家花园二期7号楼10D3号,本院按该地址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江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云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