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