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氾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许文顺诉张伏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顺,张伏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氾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许文顺。委托代理人沈广顺,宝应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伏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顺诉被告张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