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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2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2112-1号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蔚佳。委托代理人:杨永生、陈彦林。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通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64元,减半负担253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3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