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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