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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聚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李聚才,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仵嫄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