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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塞纳自动梯(佛山)有限公司与胡海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塞纳自动梯(佛山)有限公司,胡海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44号申请人塞纳自动梯(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Demigne。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胡海浪,男,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邹克强,广东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塞纳自动梯(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纳佛山公司)与胡海浪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塞纳佛山公司称:一、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被撤销。理由如下:1.胡海浪于2011年11月23日进入塞纳佛山公司工作,之前胡海浪在其他单位工作时一直有购买社会各项保险。胡海浪到塞纳佛山公司工作后,塞纳佛山公司即按社保基金局的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为胡海浪购买各项社会保险,至2012年6月发生工伤事故,塞纳佛山公司共为胡海浪购买了六个月的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2012年7月20日,塞纳佛山公司就胡海浪因工伤提出的诉求进行回复:除了要求胡海浪继续住院和回复请护理的问题外,经征询社保基金后明确告知胡海浪可按实际平均工资水平2647元补缴社保费(2011.12—2012.5平均工资),但胡海浪个人需自己缴纳一部分416.96元。胡海浪在咨询他人后于2012年8月14日回应:不补缴,仍按2033元缴费。故塞纳佛山公司才没有为胡海浪按实际工资水平补缴工伤保险费。2.根据胡海浪在仲裁庭当庭举证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算胡海浪工伤发生前的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是1854元,但塞纳佛山公司除第一个月外其余月份都是按2033元或以上的缴费标准为胡海浪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胡海浪被核实的平均缴费工资1854元一个是社保基金搞错,另一个是胡海浪前一个单位的缴费工资拉低平均缴费工资水平。这可以从认定胡海浪每月个人缴费210.8元的费率推算出塞纳佛山公司为其缴费工资应是2000元以上(约10%)。3.胡海浪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以准确计算出塞纳佛山公司为胡海浪的平均缴费工资水平。仲裁裁决以社保核算的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854元计算差额明显是错误的,变相让塞纳佛山公司承担了胡海浪此前工作单位的工伤责任。4.塞纳佛山公司认为法律规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金额计算支付,并非由单位支付。工伤事故发生后,塞纳佛山公司经征询社保机构可以补缴,但胡海浪不同意补缴,才导致出现所谓的差额,故由于胡海浪不同意补缴,塞纳佛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责任得以免除。二、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第三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被撤销并作变更。塞纳佛山公司认为胡海浪的缴费工资就是2647元,不应再计算个人自缴的210.8元。塞纳佛山公司应支付给胡海浪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2647=21176元。三、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第四项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被撤销。理由如下: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第四项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工伤劳动者如果在停工留薪期上班,可以享受上班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待遇应停发。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在停工留薪期内上班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待遇(即既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又享受劳动工资的双重工资)。仲裁对法律的规定理解错误,导致错裁。胡海浪在工伤治疗期回厂上班事实说明,在6个月法定工伤期期间,胡海浪2012年10月16日向医院要求终止治疗,并于同一天又向公司书面申请,说明其可以从事较轻工作。四、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第五项栽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更有失公平,应依法撤销。1.本案是很特殊的情况,塞纳佛山公司与胡海浪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12年11月2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12日工伤发生,2013年1月22日胡海浪的停工留薪期才确定为6个月(至2012年12月11日)。胡海浪在此期间并没有回单位上班,直至2013年2月21日胡海浪才回公司上班,此后又找各种借口不断请假,并多次口头表达离职决定,又不断与塞纳佛山公司争论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塞纳佛山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单方提出顺延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直至双方对工伤补偿方案同意为止,胡海浪于2013年5月27日签名确认,这些都是事实。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3.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了劳动合同。本案除了工伤的情况特殊外,更是由于胡海浪的原因导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对之后发生的劳动关系也应视为续订了劳动合同,特别是塞纳佛山公司之后于2013年5月21日单方出具书面意见续延原劳动合同,胡海浪也签名确认同意顺延。且在2012年12月-2013年5月期间,胡海浪如正常员工一样,申请带薪年假,事假及病假。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仍简单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4.2013年1月22日劳动部门才确定胡海浪的停工留薪期和伤残鉴定,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是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而且,胡海浪是在2013年2月21日才回公司上班,塞纳佛山公司在2013年1月12日之前不可预知胡海浪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所以无法与其就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进行协商,仲裁裁决让塞纳佛山公司承担自2013年1月12日起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5.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确认胡海浪是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仲裁的,所以胡海浪签订确认续签的2013年5月27日不能视同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伸栽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8月20日才作出裁决,严重超期,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应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针对塞纳佛山公司的申请,胡海浪答辩称:一、胡海浪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的原因如下:2012年7月20日胡海浪在查阅工伤待遇的相关资料时发现胡海浪社保缴费基数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故向塞纳佛山公司提出要按实际工资缴纳,后陈志云经理口头承诺不会影响到以后的工伤赔偿,胡海浪才同意按照2033元的基数缴纳社保。所以塞纳佛山公司不能以胡海浪有在文件上签名为理由拒绝支付由此造成的差额。二、胡海浪并不认可社保基数为2647元,原因如下:2647元这个数据是在扣除210元的社保后得出的,实际上应该是2647+210=2857才是胡海浪的缴费基数。210元的个人负担部分是按照2033元为基数缴纳社保而核算出的个人要缴纳的费用。三、关于2012年10月22日要求终止治疗做劳动能力鉴定事实如下:塞纳佛山公司以胡海浪2012年7月10日的出院证明全休三个月到期为由要求胡海浪同年10月10日返厂上班,但胡海浪当时的状况很不稳定,医院又不给胡海浪开休假证明,胡海浪只能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做劳动能力鉴定时胡海浪的主治医师不同意胡海浪做鉴定因为病情还不稳定。迫于无奈胡海浪在同年11月份只能忍着伤痛继续上班,塞纳佛山公司明明知道胡海浪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还要求胡海浪上班。胡海浪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所以胡海浪要求塞纳佛山公司另外在支付工资是合理的。四、劳动合同未能续签,与塞纳佛山公司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疑问事实如下:1.胡海浪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22日到期,但胡海浪2012年11月6日到11月23日一直在塞纳佛山公司上班,期间塞纳佛山公司没有通知胡海浪续签劳动合同,别的员工都签了唯独胡海浪没有。在2013年5月27日之前塞纳佛山公司没有跟胡海浪提出签劳动合同的事,2013年5月27日顺延劳动合同的签名,胡海浪的本意是胡海浪知道这件事了,但胡海浪并没有同意顺延,而且胡海浪当时跟陈志云经理说明了胡海浪已经向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了,故塞纳佛山公司所说的劳动合同顺延并不成立。塞纳佛山公司应该承担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支付胡海浪2013年1月份及以后的二倍工资。2.对于停工留薪期塞纳佛山公司说不能提前预知,胡海浪2013年1月开始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在胡海浪1月份的请假单上已经注明工伤治疗期已结束,所以塞纳佛山公司很清楚胡海浪的停工留薪期是多久。胡海浪的工伤医疗期是在2012年12月底就已经结束了。对于后续的请假问题,胡海浪是本着对自己对塞纳佛山公司负责的态度而做出的决定,因为胡海浪身上有一处骨折很特殊(左手舟骨骨折)恢复时间很慢,而胡海浪所做的机修工作又有一定危险性,要整天和油污打交道,很容易滑倒,如果滑倒导致骨折处再次恶化,这是胡海浪与塞纳佛山公司都不愿发生的事,所以胡海浪选择了请假。最后,胡海浪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塞纳佛山公司支付胡海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7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856元(由社保支付的部分已经到公司账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57×2=5714元;医疗费2499元;伙食补助500元;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203.06元;停工留薪期上班工资1158.62元。共计:66643.68元。本院查明:胡海浪就其与塞纳佛山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受理后,由仲裁员邓浩洲、温小梅、刘永全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海浪的委托代理人韦春洪和塞纳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该委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共9034.92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22863.04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2年11月6日至2012年11月23日期间出勤工资共1158.62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7403.81元;六、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胡海浪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综合塞纳佛山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书所陈述的撤销仲裁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塞纳佛山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计算胡海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标准及裁决其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胡海浪的工资标准的认定,属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本案中塞纳佛山公司未按胡海浪的实际收入为其购买社保,依据前述规定,塞纳佛山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补足责任。对此,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二、塞纳佛山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错误,该问题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三、塞纳佛山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塞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出勤劳动报酬适用法律错误。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职工在受工伤之后,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享受报酬的待遇,是工伤职工在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仍应享受的待遇,而胡海浪在此期间另行提供了劳动,塞纳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仲裁仲裁在此问题上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四、塞纳佛山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其向胡海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塞纳佛山公司未与胡海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胡海浪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塞纳佛山公司应当向胡海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且仲裁裁决确定的支付期间是从停工留薪期满的次月起算,在计算方法上亦正确。故在此问题上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中塞纳佛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予以撤销的情形。故申请人塞纳佛山公司对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提出异议,并以此为由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胡海浪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服裁,对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塞纳自动梯(佛山)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明劳人仲案字[2013]1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塞纳自动梯(佛山)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进代理审判员 黄 春 英????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黄建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