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昭光与张喜财、董先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昭光,张喜财,董先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董昭光。委托代理人刘文革,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财。委托代理人高承凤。被告董先模。原告董昭光与被告张喜财、董先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董昭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昭光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人民陪审员 闫忠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