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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城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嵩城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42岁。被告:王某某,男,汉族,24岁。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纯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8月3日晚20时许,原告陈某某在自家准备吃晚饭,突然听到自己养的狗在叫,因原告家刚建好房子还未垒院墙,此时原告出来阻止狗不让狗叫,这时被告在原告院内开口就骂原告,并说“我就是寻你事”。动手就打原告,而且抓住原告的头发将原告打翻在地,将原告头往地上磕数次,用脚猛跺原告腹部,致原告小便失禁和脑震荡。综上所述,被告借酒疯无故殴打原告一家,因原告陈某某病情严重,当晚入住嵩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看把原告打的住院,自己无伤无病也住进了医院。事后原告通过派出所调解,让被告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但被告不同意赔偿。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4598.43元、误工费1136元、护理费1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医疗费3000元,共计12270.43元。被告王某某逾期无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晚8时许,被告路过原告家下边的村道时,因原告叫骂自家的狗回家,被告认为原告在指桑骂槐骂被告并不让被告修路,遂与原告及其女儿王某甲争吵、对骂起来。被告上去殴打原告,原告女儿王某甲指责被告并阻止。原告及其女儿王某甲被被告致伤。原告当晚由其丈夫护理被120救护车送至嵩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第二天,原告被转至该院外二科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1、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左肾结石并双肾轻度积水。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出院。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原告在急诊、住院、出院后复诊治疗期间,先后共支付医疗费6286.86元。经派出所调查原告的主治医生,就原告的诊断证明中的第3项疾病,该医生并无对其进行治疗,并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治疗。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无据证明原告是在骂被告的情况下,从村道上至原告家与原告母女争吵、对骂,并将原告母女致伤,应承担原告因伤损失的主要责任,以承担70%为宜;在被告上去后不是和气的解释、道歉,反而与被告吵骂,对误会的发生,纠纷冲突的扩大起到了诱发作用,应承担自己因此损失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认定原告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6286.86元;2、误工费急诊及住院共21天×56.8元(2012年河南省农业职工日平均工资)=1192.8元;3、护理费21天×56.8元∕天(2012年河南省农业职工日平均工资)=119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3.5元∕天=73.5元;5、营养费21天×10元∕天=210元。以上共计8955.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69元;二、原告陈某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其自己承担;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6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14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部分先由原告陈某某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