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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广州、张忠光与田建义、陈广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州,张忠光,田建义,陈广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张广州,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原告张忠光,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告田建义,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广宇,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州、张忠光诉被告田建义、陈广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州、张忠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州、张忠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2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