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广州、张忠光与田建义、陈广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州,张忠光,田建义,陈广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张广州,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原告张忠光,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告田建义,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广宇,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州、张忠光诉被告田建义、陈广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州、张忠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州、张忠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2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