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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桂兰、肖邦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兰,肖邦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桂兰,居民。被申请人肖邦臣,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桂兰与被申请人肖邦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兰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桂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