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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法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李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应,任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人李广应被执行人任保胜申请人李广应与被执行人任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眉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3年7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案款24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案款2000元,下余案款425元,申请人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已自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眉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喻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