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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57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3月20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漫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9日下午四时许,凌某电话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元钱人民币海洛因,赵某某约其在市体育中心后门交易。后赵某某将一小包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交给被告人雷某某,让其送到常德市体育中心后门处与人交易。被告人雷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小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递给凌某,并收取毒资100元后离开。凌某在离开交易现场不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白色粉末物1包。被告人雷某某在回到赵某某住处将100元钱毒资交给赵某某后,独自一人外出吃饭时在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塑料薄膜包装白色粉末物1包,净重0.05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该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赵某甲的证言,常武公鉴(化)字(2013)第006号刑事技术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详单,毒品收缴专业收据,吸毒检测报告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雷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在公诉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系累犯的指控,因被告人本次犯罪可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本院对该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雷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杨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丹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