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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安春与申志强、申作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春,申志强,申作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袁安春。被告:申志强。被告:申作彩,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安春与被告申志强、申作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安春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安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安春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