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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周云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兴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云。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兴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江波、王庆余、代理检察员马红玲、被告人周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云在兴隆县三道河乡中兴村村部与被害人卢XX互相辱骂并厮打在一起,致卢XX左腕部受伤,经鉴定,卢XX���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为轻伤。案发后,周云与卢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卢XX经济损失,卢XX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云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云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云在兴隆县三道河乡中兴村村部与被害人卢XX因该村修小广场工程之事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周云致卢XX左腕部受伤,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XX左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云与被害人卢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卢XX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卢XX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周云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其从该村村部说完工程的事出来,听见卢XX骂他,后来两人互骂并厮打在一起,郝XX打他,卢XX按着他不放,其就打了卢XX两下。后被拉开。二、被害人卢XX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13时下午,在村会议室听见周云骂其丈夫郝XX,周云出来后,卢XX便和周云互骂起来并厮打到一起,郝XX见状也和周云打起来。后来卢XX把我们拉开了。三、证人证言:1、卢XX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由于村里小广场施工的事,卢XX和周云对骂起来并厮打在一起,后来郝XX也参与厮打。卢XX把他们拉开了。2、郝XX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周云不让村里人在小广场施工,村里人报警,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村办公室给周云做工作,没有做通。周云从办公室出去后,办公室人听外面很热闹,就出去了。郝XX看见妻子卢XX和周云互骂并厮打在一起。后来被卢XX拉开。后两人又厮打在一起,郝XX也上前参与打架。卢XX把他们拉开了。卢XX手腕子受伤了,脸肿了。郝XX就把卢XX送医院了。四、兴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卢XX左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为轻伤。五、书证:1、兴隆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云在其家中被抓获。3、兴隆县三道河乡司法所林凤朝的关于事情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8月13日,接到派出所电话称:中兴村周云阻止施工人员进行地面硬化,要求司法所一起协调。乡、村���作人员给周云做了思想工作。当工作人员在村屋里和村干部研究此事的时候,周云在外边和卢XX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周云、卢XX和郝XX厮打在一起。后经劝阻,郝XX、卢XX夫妇去医院看病,周云被带到派出所。4、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周云身份信息。5、和解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周云与被害人卢XX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云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周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周云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