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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薛从楼与徐德荣、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从楼,徐德荣,张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执字第0130-2号申请执行人薛从楼,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玉林。被执行人徐德荣,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张晓英(系徐德荣妻子),教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薛从楼与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亭兴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截明:一、被告徐德荣、张晓英自愿在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给原告薛从楼5万元,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给原告薛从楼5万元,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若被告徐德荣、张晓英有一期逾期还款,则原告薛从楼可申请执行被告徐德荣、张晓英尚未归还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被告徐德荣、张晓英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徐德荣、张晓英自愿于2013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至今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的个人帐户均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的个人帐户均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徐德荣、张晓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兴执字第0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蔡旭东执行员  曹 剑执行员  陆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