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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1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540430-8。法定代表人:管敬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绵阳市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安县花荄镇,组织机构代码证:20398002-9。法定代表人:赵丽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先金人民陪审员  罗兴顺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