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永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3733001-2。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镇明,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水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永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镇明、刘文斌,被上诉人赵永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光明审 判 员 玲 梅代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士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