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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XX利著作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XX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法定代表人彭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利,女,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系富平县发拉利商务会所(发拉利KTV)经营者,会所住所地:富平县庄里法拉利经营者。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制作的(210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利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7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利清付申请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剩余款项及诉讼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党应麟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