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XX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宋吉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宋吉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XX。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宋吉念。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宋吉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宋吉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宋吉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