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梁X被执行人谭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X与被执行人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X与被执行人谭XX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XX已于2013年12月8日按照和解协议付清全部款项给申请执行人梁X,并交清了执行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1)浦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钦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秦 强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翁小红 百度搜索“”